2017年12月17日 星期日

議員痛批縣府勞工處不近人情,偏袒外國勞工


  議員痛批縣府勞工處不近人情,偏袒外國勞工,事情發生原因是彰化縣一名男子為父親申請看護工,希望可以照料父親生活起居,但是偏偏母親也生病,於是先請外籍看護工照料母親,但是缺被檢舉違反就服法,不但要面臨檢舉罰錢還要同時辦理母親殤事,議員覺得勞工處抬不近人情....。

  當然就業服務法規定很清楚,雇主申請家庭看護工照料家中長者,必須在契約許可的工作範圍,以免受罰,雇主申請外籍看護須憑藉被看護人的巴氏量表診斷書,若為甲申請實際上則為乙所用,實際上就已經明確違法,可處3萬元以上、15萬元以下罰鍰。

因為男子的父母是住在一起,而且當初母親生病比父親更需要人照顧,而且申請外籍看護工時間需要一段時間,於是先用爸爸的看護先使用不料反遭外勞檢舉,外勞被帶走一個月期間,除了沒有人可以照顧外還要罰款,議員認為勞工處未先訪查進行勞資協調,就直接發函開罰不近人情....。

我相信台灣民眾還有很多是有這樣情況,可能是不理解就服法的規範也有可能是心存僥倖,但畢竟以這個粒子來說這問民眾真的很無辜,應該是時間上問題所以才戶用這樣調配,並非存要違法,但勞工處就直接開罰真的很不近人情。


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